植物生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北京农学院)文件
植物生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赔偿制度
为增强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责任心,减少国家财产损失,保障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北京农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、赔偿办法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凡属于丢失学校仪器者,按学校仪器设备的1~1.3倍赔偿。
二、凡属责任事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者,按下述办法赔偿:
1.经教师允许使用的仪器设备,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、粗心大意造成的,根据情节轻重,学生本人应赔偿修理费用或设备原价的20%—50%。
2.未经教师允许,因学生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,能修复的,学生本人应赔偿全部修理费用;不能修复的,根据情节轻重,学生本人应赔偿仪器设备报废金额50%~100%。
三、凡属责任事故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者,除承担经济责任外,均应写出书面检查交“中心”存档;情节严重者,给予通报批评,直至纪律处分。
四、凡事故发生后,能主动报告检讨、认识深刻、表现好的,可以按规定的下限赔偿,否则应加倍赔偿。
五、赔偿数额较大,不能一次交清,当事人应写出分期赔偿计划,限期交清。
六、校外单位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的,按下述办法处理:
1.因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的,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~1.3倍赔偿。
2. 因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,除负责修复外,还应书面报告损坏经过、修复情况及精度检测报告,交“中心”存档;设备质量、精度降低且无法恢复的,应向学校交纳补偿费。补偿费视仪器设备质量、精度的情况,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%~30%计算。
3. 赔偿费或补偿费由仪器设备借用担保人负责办理偿还手续。
七、教学仪器设备发生丢失、损坏后,实验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,进行登记,并及时将事故经过报告“中心”。
植物生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
2013年12月18日